赵红梅以近亲属身份提出的上诉状,以及那份附带的、语焉不详却指向明确的“情况说明”,如同两颗投入看似平静湖面的石子,在北林市司法系统内部激起了不小的涟漪。尽管一审判决证据确凿,民意向背分明,但法定的程序必须走完,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复核程序更是严苛到近乎苛刻。
案件卷宗连同上诉材料,被迅速移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位于省城的高院,气氛与北林市中院截然不同。这里少了几分地域性的情绪激荡,多了几分超脱与审慎。高大的建筑,安静肃穆的走廊,空气中弥漫着书籍和旧纸张特有的沉静气息。
负责审理此案的,是高院刑一庭的一位资深法官,姓周。周法官年近花甲,头发梳理得一丝不苟,戴着一副老花镜,镜片后的目光锐利而沉静,仿佛能洞穿一切浮华与喧嚣,直抵事实的核心。他办案以严谨、细致、甚至有些“保守”着称,尤其重视程序正义和证据链的绝对完整。
此刻,他正坐在宽大的办公桌后,桌面上摊开的,正是厚达数尺的“陈山河案”一审正卷和上诉副卷。他并没有急于翻阅,而是先拿起那份由北林市检察院移送、附在一审卷宗里的公诉意见书,以及一审合议庭的评议笔录,仔细地阅读着。他要先了解一审裁判的逻辑和依据。
随后,他才开始审阅上诉材料。赵红梅的上诉状,情理多于法理,充满了悲情与不甘,反复强调陈山河早期遭遇的“无奈”和后期被吴先生“利用”,恳请法院“刀下留人”,“查明幕后真凶”。这些,在周法官看来,更多是情绪化的表达,缺乏直接、有力的法律支撑。
但是,当他的目光落到那份附带的“情况说明”,以及罗秉义律师补充提交的、关于请求调查“吴先生”在商贸城项目及非法融资中可能存在的欺诈与幕后操纵行为的律师意见时,他那花镜后的眉头微微蹙了起来。
“吴先生……”他轻声重复着这个在一审卷宗里若隐若现、却始终未能触及实质的名字。一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确凿的陈山河团伙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但这个“吴先生”,就像隐藏在浓雾后的一个影子,虽然现有证据无法将其与陈山河的具体暴力犯罪直接挂钩,但在经济犯罪部分,尤其是在导致陈山河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崩盘的商贸城项目和非法律融资操作中,其所扮演的角色,似乎存在着诸多值得深究的疑点。
周法官拿起内线电话:“小张,你过来一下。”
很快,一名年轻的法官助理走了进来。
“这个陈山河案,”周法官指了指桌上的卷宗,“你重点看一下经济犯罪部分,尤其是涉及那个‘吴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合同文件。还有,北林方面在侦查阶段,对‘吴先生’这个人的调查,到了哪一步?为什么没有更深入的结论?把这些情况梳理一下,给我一份报告。”
“是,周法官。”年轻助理领命而去。
高院的审理,主要是书面审。合议庭成员需要独立、仔细地审阅全部卷宗,包括一审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判决理由,以及上诉方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或答辩意见。他们不会像一审那样进行大规模的法庭调查,而是围绕上诉理由,重点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接下来的几天,周法官和他的合议庭成员们,几乎埋首于浩如烟海的卷宗之中。他们重新审视每一份关键证据,推敲每一个法律适用点。
针对赵红梅上诉状中提到的“被利用”情节,周法官特别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商贸城项目的起源与吴先生的介入: 仔细审查了陈山河与吴先生方面最初的接触记录、合作协议。发现协议条款存在明显不对等,吴先生方面实际出资远低于承诺,且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陈山河的山河集团。
2. 非法融资的推动力: 重新梳理了非法融资的决策过程。有证据显示,在陈山河对融资规模有所犹豫时,是吴先生方面派来的“顾问”,极力鼓吹项目的广阔前景和融资的“必要性”,甚至暗示可以提供“隐性担保”。
3. 资金流向的疑点: 虽然大部分融资款确实流入了商贸城项目,但其中有数笔大额资金,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流向了与吴先生关联的海外空壳公司。一审时,因追踪难度大且无法直接证明吴先生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未作深入追究。
4. 陈山河的认知变化: 周法官特别注意到了陈山河在一审后期,尤其是在最后陈述时那种异乎寻常的平静与认命。这与他在侦查初期和庭审前半段的表现有所区别。结合刘卫东传递进来的信息(虽然该信息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但提示了一种可能性),周法官倾向于认为,陈山河在后期可能确实意识到自己被利用,但为时已晚,心灰意冷之下才放弃了辩护。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