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带上台的是孟索,他躺在担架上,脸色蜡黄,胸口裹着厚厚的绷带,依旧昏迷不醒,高烧让他不时抽搐,军医向审判团和陈野报告了他的伤情:子弹伤及肺叶,感染严重,虽经抢救暂时保住了性命,但能否醒来、醒来后是否会留下严重后遗症,都是未知数,老刀出示了缴获的、孟索与不明外部势力联系的加密通讯记录残片(内容不全,但足以证明其勾结外部)、以及他下令扣押和殴打联盟工作人员的供词(由被俘的亲兵供述),岩坎长老作为受害者亲属代表,情绪激动地控诉了孟索及其父孟洪昔日对鹿鸣寨的压榨,以及此次叛乱给西部峡谷带来的创伤,要求严惩。
由于孟索无法自辩,审判团经过简短评议后,由陈野宣布:孟索犯武装叛乱、勾结外部势力、非法拘禁、伤害联盟人员等罪,证据确凿,鉴于其目前重伤昏迷、无法接受审判,判决其终身囚禁于西部山区一座废弃的、由各寨共同监督的古老神庙中悔过,由联盟派人看守并提供基本医疗,若其日后苏醒,需在囚禁地继续服刑,未经特赦不得释放,其个人财产(主要是从其寨子中搜出的金银和部分物资)充公,用于赔偿此次叛乱中受害的民众和联盟。
这个判决既体现了对《约法》的维护(终身囚禁实同于死刑,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又保留了一丝传统中“神明裁决”和“囚禁悔过”的色彩,同时避免了当场处决一个昏迷之人可能引发的负面观感,台下众人听了,反应各异,有的觉得太轻,有的觉得这样也好,至少没见血,岩坎长老虽然更希望看到孟索被处决,但在其他长老的劝说和陈野承诺用其财产优先赔偿鹿鸣寨幸存者后,也勉强接受了。
接下来,审判的重点转向了其余俘虏,尤其是那三个跟随叛乱的小部落头人,以及孟索手下的主要骨干,审判过程远比想象中复杂和激烈。
扎龙(那个主动反正的傈僳族头人)被带上台时,态度恭顺,他痛哭流涕地陈述自己是被孟索胁迫,为了保全族人性命才不得已跟随,并强调自己后来主动联系联盟、提供情报、协助瓦解叛军的功劳,请求宽大处理,老刀出示的证据显示,扎龙确实在早期参与了扣押工作队的行动,并且他的手下也参与了抢夺其他寨子粮食的行为,但同时,他后来传递情报、劝说部分叛军投降的行为也属实。
审判团内部出现了分歧,长老代表中,有人觉得扎龙是首鼠两端的小人,不能轻信;有人则认为他后来有功,可以折罪,军官代表岩恩态度强硬,认为既然参与了叛乱,就该受到惩罚,否则军法威严何在?妇女代表则更关注扎龙部落在叛乱期间是否有劫掠、侮辱妇女的行为(经查,未有明确证据),行政代表则从稳定局面出发,倾向于从轻发落,以安抚傈僳族民众。
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台下的民众也开始交头接耳,陈野没有打断,他静静听着,观察着审判团成员和民众的反应,这本身就是一个建立新规则和凝聚共识的过程。
最终,经过闭门激烈讨论,审判团给出了建议:扎龙参与叛乱,确有罪责,但念其后来主动反正、提供关键情报、协助平叛,确有立功表现,且其部落被裹挟成分较大,建议免除其死罪和囚禁,判处其带领本族青壮两百人,参加为期一年的、连接西部峡谷与雾隐谷的主干道路修筑劳役,劳役期间受联盟工程队管辖,无报酬,但提供基本食宿,其本人需在劳役中带头苦干,以观后效,同时,其部落需赔偿被其抢夺粮食的寨子相应损失。
陈野采纳了这个建议,并补充道:“扎龙,你的命是你自己挣回来的,路修得好,一年后你和你的族人可以回家,继续受《约法》保护;若再有三心二意,两罪并罚。”扎龙闻言,连连磕头谢恩,这个结果既给了他惩罚,也给了他和他的部落一条出路。
其他两个小部落头人,一个态度顽抗,拒不认罪,被判处五年劳役(开采石料);另一个认罪态度较好,且确实是被武力胁迫,部落损失也大,被判处一年劳役并赔偿部分损失,其部落由联盟暂时接管,待其劳役期满后视情况恢复其头人资格(但权力将被大幅限制)。
对于孟索手下的骨干头目,审判则严厉得多,其中五人被证实直接参与杀害联盟工作队员或残酷折磨俘虏,证据确凿,民愤极大,审判团一致建议处以死刑,陈野在详细核对了证据、并给了他们最后陈述的机会(其中两人泣不成声,悔恨不已;三人依旧桀骜)后,最终批准了死刑判决,但执行方式,他再次做出了令人意外的决定:不行公开枪决,而是由防卫军行刑队在林间僻静处执行,尸体交由其家人或同寨人按习俗安葬(若无亲人接收,则由联盟统一掩埋),陈野的解释是:“处决是为了维护法纪,不是为了宣扬暴力,更不是用来恐吓民众的表演。”
其余普通俘虏,经过逐一审核,区分了主动参与、被动跟随、被胁迫等不同情况,大部分被判处三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劳役(修路、垦荒、修建公共设施),少数情节显着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如协助指认同伙、提供线索)的,经过担保后当庭释放,但需在所在寨子接受一定时期的监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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