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安睁开眼,阳光并不刺眼。
因为有高架桥的遮挡。
事故地点在高架桥下匝道处。
这里的高架桥目测高八米。
题安想,申曼的颅脑损伤,会不会是从高架桥上摔落导致的?
肇事司机环顾四周没有发现过往的车和行人,那高架上呢?
他的视线是无法看到高架上的情况的。
题安立刻起身,飞奔着跑上高架。
高架护栏太长了,题安看了一圈没有发现可疑的印记。
“需要知道具体坠桥地点!”题安自言自语道。
他飞快地在纸上画出申曼被撞的点,桥的高度,二者的角度,申曼的身高体重以及惯性偏差。
题安确定了高架护栏上的一小段距离。
高架桥的护栏材料用的是镀锌钢。
如果申曼真的是从这里坠下去的。
那么一定能提取到她的指纹或DNA信息。
物证科同志接到题安的电话后,立刻带着专业工具来桥上采集信息。
这时,题安的电话响起,他接起来是申曼的主治医生打来的。
“我就是多余管闲事!
那个......唉。
我左思右想,还是没忍住。
那个申曼的伤,有问题。”
题安连忙问:“什么问题?”
主治医生说:“她颅内损伤比车祸能造成的损伤要大很多。
像是高坠......
我们接过很多高坠抢救的伤者,所以我比较熟悉。
而且她身上有很多暴力伤。
我只能说这么多了。
剩下的你去查查看吧。”
题安说:“谢谢你给我打这个电话。
我们正在查。”
第二天晚上刑警队办公室。
大家坐在会议室桌前。
题安说:“大家这两天辛苦了。
你们来分别说一下各自负责的情况。
副队你先来。”
叶行之拿出资料,“我负责的是现场血液痕迹的检测和分析。以及根据血迹分布情况,重现事故现场的部分。
具体情况,大家请看大屏幕。
我来总结就是,血迹的分布可以还原的事故情况是这样的。
申曼已经受伤,并且已经有了较大出血量,这时肇事车经过,没有看到躺在地上的申曼,于是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撞上了申曼的右后背,导致申曼离开撞击位置,抛甩滚落到了两米以外的位置。
司机紧急刹车,但还是碾压到了伤者申曼的小腿,造成申曼半环状撕脱创。
从现场发现的二十六处(滴),抛洒型、碾压型、擦拭型、流柱型血迹,以及血泊,血印等分析。
可以正确佐证我们的怀疑。
并且,按照被撞地点的新旧血液分析。
第一次出血早于第二次车祸出血大约十分钟左右。
也就是说,在申曼第一次受伤形成大量血泊之后的十分钟,肇事车撞上了申曼。
造成了二次不同位置的出血。”
题安问:“有再现第一次受伤血迹形成从无到有的过程吗?”
叶行之说:“队长并没有这个过程。
申曼是在原地受伤的,她没有带着伤口跑,没有发现这样的血液痕迹。
也没有发现别人将她从某样交通工具中抛出形成的血液痕迹。
排除掉所有,只有队长的推论可以站得住脚,那就是申曼第一次出血的伤是由于高坠,也就是从高架桥上坠落形成的。”
题安点头,“肖鸣你来说说,你负责的林姐那边的法医结论。”
肖鸣说:“林姐说伤者申曼的颅脑损伤是由高坠引起的。
除了颅脑损伤的特殊形态,还有脊柱椎体骨折,以及脊柱软组织损伤严重,符合高坠身体和地面冲撞作用力造成的损伤。
另外伤者申曼颈部分布皮肤出血,双眼结膜有出血点,怀疑伤者颈部曾被按压。
总结来说,伤者申曼身上有三次不能‘一次性’形成的伤。
第一高坠伤。第二撞击伤。第三暴力伤。
造成的伤势程度层层递减。”
题安说:“欧阳呢?你协助的是物证科。
高架桥护栏上有没有发现?”
欧阳台说:“有。经过指纹和DNA提取,物证科发现了高架桥护栏上,伤者申曼的半枚掌纹,三枚指纹以及汗液等微量物证。
说明申曼有坠桥动作。
但无法证明是自己跳下还是被人抛下。”
题安问林飒飒,“许队长传过来没有他们交管部门的全息图像建模。”
林飒飒说:“有,大家请看。
交警部门建立的模型,我们的参数是最接近的,也是最合理的。
他们正在不断修正,很快可以给我们准确数据下的3D动画模拟和事故现场重现。”
题安说:“我们之前办过高坠伤掩盖他杀的案子。
因为高坠伤一般造成的多发性损伤,会掩盖其他损伤,所以这个案子要还原真相,必须依靠法医学的准确判断。
而法医学的最终结论得出,要依靠现场勘察的准确性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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